9月2日,海關總署發(fā)布2020年第100號(關于中國與印度尼西亞原產地電子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的合規(guī)通關,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國—印度尼西亞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與印度尼西亞實時傳輸《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
原產地電子聯網意味著什么?
原產地證書是進口國對貨物進行確定稅率待遇、貿易統計、實行數量限制(如配額、許可證等)和控制從特定國家進口(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主要依據之一,而優(yōu)惠原產地證書堪比“紙黃金”,是進出口企業(yè)享受關稅減免的重要文件。
另一方面,買家要求把發(fā)票金額做低這種操作,大家或多或少遇上過。進口國海關為了打擊這種低價報關的行為,其中一種有效做法就是與我國海關交換原產地電子數據。
在出口申報方面:
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申報輸印度尼西亞貨物出口時應按照51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有關原產地信息。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或流動證明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51號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fā)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xù),補充原產地信息。

公告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269616/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