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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防疫物資出口的兩條嚴管政策開始實施,必須向海關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 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
當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擴散蔓延態勢。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礎上,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國際合作、共同應對全球公共衛生危機的重要舉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為有效支持全球抗擊疫情,保證產品質量安全、規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驗放。上述醫療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將視疫情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要注意以下幾點:
1、列入加強管理的只有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包括一次性醫用口罩、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五類產品,對于酒精、免洗洗手液、普通口罩等非用于醫用的產品不在此列。
2、上述限制產品必須取得中國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并填寫《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模板》,這意味著很多已經完成了采購出口計劃的需要向生產廠家進行核實。
3、公告中對于出口商并沒有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要求,但是生產企業還是需要有醫療器械生產資格的,否則也無法取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
4、因為按照原來出口法檢的要求,出口產品應按進口國的產品質量標準實施檢驗檢疫,所以公告中明確必須已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需要提供企業按進口國質量標準進行出廠檢驗的質量報告),但是并未要求提供進口國的相關認證。
5、該公告完整的覆蓋了出口商品檢驗的要求,即:境外進口國家(地區)有質量標準的按照境外質量標準執行檢驗檢疫,境外進口國家(地區)無相應質量標準的按照中國國家標準執行檢驗檢疫。
6、此時此刻,該政策已經開始執行,請各報關行向客戶重新確認信息,要求必須上傳《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模板》和與出口申報產品對應的《醫療器械注冊證》。
相關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信息(國家藥監局網站www.nmpa.gov.cn動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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