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誠實守信、優化營商環境作出規范,切實增強中小企業的獲得感。
7月14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要求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
國務院令!貸款不得超過60天!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范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
二是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
條例規定,不得以負責人變更、等待驗收、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遲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
條例還設定了違約拖欠投訴處理、失信懲戒、處分追責等條款。
整理了條例中的幾個重點內容如下: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大企業長期嚴重拖欠貸款問題突出!
中小企業被拖欠款項,可以說是經濟生活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介紹,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級政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梳理出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逾期欠款8900多億元,已清償拖欠賬款6600多億元,清償進度約完成了75%。
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超額完成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年底前清償一半以上”欠款的目標任務。
有工程施工單位大吐苦水:隨著市場的競爭越發激烈,工程難度加大,市場物價上漲,只有工程承包價格不漲。

價格不漲就算了,3年前就已經完成的工程,現在還沒有回收完款,公司總是說工程沒有驗收完,審計沒有完成各等接口拖欠工程款。
就在幾個月前,還有一位民企老板在網上吶喊:中小企業的危機不是疫情,而是被大企業長期嚴重拖欠貨款。
讓中小企業討要賬款不再犯難!
其實2017年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已有相關規定,其中第五十三條明確寫著: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然而一直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業憑借其“市場地位”優勢,繼續以理由拖欠中小企業款項。
這就導致了中小企業既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業的訂單,卻又因為沒有話語權而無法及時收到賬款。
而一旦拖欠款項,輕則令企業資金周轉不暢,嚴重者甚至會危及中小企業生存。
而作為吸納社會就業非常廣泛的市場主體,一旦中小企業生存困難,也就意味著無數普通打工者可能陷入生存困境。
從實際經驗中可以看到,簡單的原則性規定,確實欠缺可操作性。本次條例在罰則上進一步明確,可見國務院這次對欠款問題是“動真格”了。

最后,在欠款處罰將越來越嚴格之際,想替大家說一句:
2月疫情,3月你說剛復工,4月你說資金周轉不過來,現在7月了,該清賬了!!